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
时间:2026-05-12 12:06:3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4月28日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全文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从业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管理,对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医药代表条件
第十条 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三)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一)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二)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第三章 禁止行为(22项清单节选)
第二十四条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一)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二)违反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三)接受医药代表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变相利益或财物;(四)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接受回扣及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人民日报客户端)

